7月2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把境外期货交易所代表处纳入监管。简单说就是把境外期货交易所代表处纳入监管,规范代表处活动范围,明确代表处活动范围为“从事联络、调研等非盈利性活动”;市场介绍业务由事前批准改为时候报告,并新增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还实施了一系列的禁止事项主要包括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法人或者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火车其境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完善适用范围。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把境外期货交易所代表处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成果,并将代表处设立从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明确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等具体要求,并增加公示备案材料环节。三是规范代表处活动范围,加强风险防控。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备案、变更、撤销等事项透明度,以及对代表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并通报境外监管当局等内容,提升公众知情权,细化和明确了代表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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